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957號
TCDV,103,訴,2957,20170405,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57號
原   告 王根旺
      楊端端
      詹秀眉
      張雪貞
      陳順豐
      林世敏
      黃游月
      黃欣芸
      詹森榮
      呂春霞
      佟章琇
上十一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陳浩華律師
複代 理 人 陳博芮
被   告 廖金枝
      廖本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律師
複代 理 人 陳俞均律師
      吳政憲律師
被   告 廖桂蘭
      廖建雄
      廖洋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4 月24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開庭日七日前陳報下列事項及意見:
㈠系爭讓渡書之讓渡人是廖學為一人或廖學為等二人?如是後者 ,除廖學為外,另一人為何人?
㈡補正系爭207-18地號及207-33地號土地含有全部共有人之第一 類登記謄本,以確認廖學為或廖本原之應有部分為何,或是否 為廖本原單獨所有?
㈢105 年10月24日更正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請求被告辦理繼承登記 (公同共有),第二項為請求被告分割繼承登記(分別共有) ,二者均屬遺產分割之範圍,為家事事件,無法於通常程序追 加起訴;且原告非遺產繼承人,尚不得逕請求遺產繼承人分割 遺產;又分割遺產不得就單筆土地分割。另須於廖學為之遺產



分割後,始得請求依訴之聲明第三至八項判決。㈣上開訴之聲明第七項中廖本原之應有部分為470400之53004? 須陳明計算式。
㈤上開訴之聲明第七項及第八項各自之請求依據為何?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