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224號
TCDM,106,訴,224,2017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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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被   告 温沛郁
選任辯護人 李麗花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29787 號、第29859 號、第29860 號、第29861 號、
第31369號號,106度毒偵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温沛郁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温沛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 後,認被告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 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 可能,被告為規避刑罰執行之可能性已非同於以往,足認被 告因重刑而逃亡之可能性重大,而認有逃亡之虞;另被告所 為供述與共犯、證人之證述迥異,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 犯、證人之虞,被告因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3 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而裁定自民國106 年1 月23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 信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 仍屬存在,本件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 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再參酌 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助長毒品氾濫,損害社會安全及國人 健康甚鉅,本院審酌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 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適 當、必要,且經司法追訴之國家、社會公益與被告之人身自 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認依本案訴訟進度,被告仍有羈 押之必要,應自106 年4 月23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繼續禁 止接見通信。
三、至被告於本院訊問時雖稱:我羈押前因為菌血症,左邊的腎 積血,所以要去醫院追蹤等語,然經本院向法務部矯正署臺 中看守所詢問被告是否現罹疾病,有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 情形,該所醫師說明稱:「病患去年(105 年6 月)因子宮 內避孕器脫位導致腹腔感染,經手術治療後仍不定時有腹痛 情形,懷疑有腸阻塞情形,目前安排進一步電腦斷層檢查」 等語,有該所106 年4 月18日病況說明書可佐,是被告目前 尚難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3 款所定因現罹疾病,而 有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105 條第3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江彥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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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