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128號
TYDV,106,司聲,128,2017041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迪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鋒星
相 對 人 嘉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長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零五年度存字第一四六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捌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 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 法第106 條所明定。所謂訴訟終結,宜從廣義解釋,包括撤 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及其執行程序終結在內(最高法院90 年度台抗字第653 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5年度全字第209號假 處分裁定,提供新臺幣80萬元擔保金,以本院105 年度存字 第1468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執全字第 413 號為假處分強制執行。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假處分執行, 經執行法院發函撤銷執行命令,嗣聲請人通知相對人於一定 期間內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提存物等 語。
三、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提存書、民事聲請撤回假處 分強制執行狀、存證信函等影本及郵件收件回執為證,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審核無訛,而相對人迄今仍未行使 權利之情事,亦經本院查證明確,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迪生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緬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