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877號
債 權 人 大連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德湧
上列債權人大連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沛釗工業有限公
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大連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人沛釗工業有限公司已經解散已經清算完結在案,
債權人以原負責人為法定代理人並不合法,應先向公司所在
地之法院聲請函查該公司是否聲請破產或清算程序,並補正
該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表)、全體股東名冊或董事名冊、
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等資料,並陳報前開全部清算人為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請補前開所有清算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
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
三、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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