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045號
PTDV,106,司促,3045,2017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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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04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簡正杉
債 務 人 鄭育松
      鄧智元
一、債務人鄭育松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貳佰捌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鄭育松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鄧智元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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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