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33號債 權 人 蔡欣諭債 務 人 羅文珍即張坤煌之繼承人 張坤銘即張王秋月之繼承人即張坤銘之繼承人 張淑娥即張王秋月之繼承人即張坤銘之繼承人 張育惠即張王秋月之繼承人即張坤銘之繼承人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坤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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