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433號
PTDV,106,司促,2433,2017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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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433號
債 權 人 蔡欣諭
債 務 人 羅文珍即張坤煌之繼承人
      張坤銘即張王秋月之繼承人即張坤銘之繼承人
      張淑娥即張王秋月之繼承人即張坤銘之繼承人
      張育惠即張王秋月之繼承人即張坤銘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坤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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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