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6年度,2號
ILDV,106,家聲,2,20170428,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健生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閱覽鈞院104年度監宣字第96號監 護宣告事件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 ,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 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 用。
三、經查,本院104年度監宣字第96號監護宣告事件,乃聲請人 陳澤森聲請對相對人曹蕙美為監護宣告之事件,且業於民國 (下同)104年10月12日因聲請人撤回聲請而終結在案,業經 本院調取上開事件卷宗確認無訛。而聲請人既非該事件之當 事人,未釋明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或經當事人同意,經本院 於106年3月30日以宜院平家愛106家聲2字第009348號函命其 於5日內補正已得該事件當事人同意之證明資料或提出相關 證據資料釋明與該事件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該函文於 106年4月10日寄存送達,已於106年4月20日生效,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並未依上開補正函文之意旨為任 何之補正。是以,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麗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