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452號
SLDV,106,補,452,2017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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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52號
原   告 蔡文欽
訴訟代理人 王奕仁律師
被   告 聯合國際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厚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合國際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
認委任關係不存在,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容,屬財產權
之性質,是原告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
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
,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
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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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合國際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