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林育慶即春岠進口用品批發商社
送達代收人 余佳玲
被 告 賴弘恩
上列被告因民國105年度易字第698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張佐榕
法 官 謝其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紜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