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6年度,125號
SJEV,106,重簡,125,2017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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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25號
原   告 李明宗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添信律師
被   告 閔嗣龍
訴訟代理人 黃韋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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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