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5948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松倫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①壹佰陸拾壹萬捌仟參佰
壹拾肆元②柒拾壹萬捌仟零柒元,及自民國①九十六年八月
二十五日②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①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
日②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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