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租賃契約成立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97年度,14號
TPSV,97,台聲,14,200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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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四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基隆市碼頭裝卸搬運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確認租賃契約成
立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一九號、九十六年度台上
字第二三六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計新台幣九萬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陳 碧 玉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一  月  三十  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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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