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業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96年度,2293號
KSHM,96,上訴,2293,2008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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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22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己○○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子○○
            另住桃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  律師
       羅鼎城  律師
       李汶哲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壬○○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辛○○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林敏澤  律師
       許乃丹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癸○○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另寄台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曾劍虹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常業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
字第1692號中華民國96年8 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76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辛○○前於民國(以下同)93年間曾因過失重傷案件,經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3年度交易字第325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 確定,甫於94年9 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丙○○前於92 年間曾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2年度壢簡字第 1349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甫於93年5 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
二、己○○夥同子○○壬○○癸○○丙○○乙○○與姓 名年籍不詳綽號「小玲」女子及不詳大陸人士數人,共同組 成「恐嚇詐騙集團」,共同基於以常業詐欺及恐嚇取財之犯 意聯絡,由己○○在大陸地區就地招募人員負責撥打電話予 國內不特定人,以及接續要求被害人匯款至所購得之如附表 一所示之人頭帳戶中。己○○之妻子○○,及子○○之妹妹 癸○○,則負責在國內向不特定人收購供匯入贓款之人頭帳 戶,子○○並通知癸○○丙○○乙○○等人收取人頭帳 戶後,先行試卡確認提款卡可以使用,並回報予己○○集團 之人員後,即於接獲通知贓款得手後,迅予提領騙得之贓款 。壬○○則負責在國內擔任回報贓款、提領狀況、整理繳回 之工作,並專責招募、指揮、管理車手提領贓款之工作,並 吸收丙○○乙○○擔任車手,壬○○再將自領得之贓款中 之百分之二分配予車手。自94年10月間起,己○○即負責在 大陸地區指揮撥打電話人員,撥打電話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 人,佯稱如附表一所示假援交之詐欺方式,使被害人陷於錯 誤,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假綁票恐嚇詐騙方式,致被害人陷於 錯誤及心生畏懼,而分別依指示匯款至附表一所示子○○癸○○所收購之人頭帳戶內,再由癸○○(行為時間於94年 12月底,期間約1 星期)、丙○○(行為時間自94年11月間 起至95年1 月24日止)、乙○○(行為期間自94年10月間起 至同年11月底止)持人頭帳戶提款卡,依己○○所僱請綽號 「小玲」之大陸女性會計指示,提領贓款並繳回壬○○處, 供壬○○己○○聘僱之大陸會計人員對帳。再由「小玲」 指示丙○○乙○○等人,前往金融機構臨櫃匯款至指定之 帳戶內,己○○等共計詐得如附表一所示款項合計新台幣( 下同)7,985,196 元。己○○子○○壬○○丙○○乙○○癸○○並均以此為業,且己○○子○○壬○○ 均因懶惰成習,而有犯罪之習慣。嗣於95年1 月25日中午12 時20分許,己○○返台過年時,為警於松山機場拘捕到案, 並循線拘提子○○壬○○癸○○丙○○乙○○到案 ,嗣分別扣得如附表三、四、五、六及附表八(於壬○○丙○○處查扣部分)所示之物,而查獲上情。
三、林建全(現由原審法院通緝中)夥同壬○○辛○○、戊○ ○與姓名年籍不詳大陸人士數人,共同組成「恐嚇詐騙集團 」,共同基於以常業詐欺及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林建全 在大陸地區就地招募人員負責撥打電話予國內不特定人,以 及接續要求被害人匯款至所購得之人頭帳戶中。壬○○則負 責在國內擔任回報贓款、提領狀況、整理繳回之總務工作,



並專責招募、指揮、管理車手提領贓款之工作。壬○○之子 辛○○,及戊○○並經壬○○吸收擔任車手,壬○○將自林 建全領得百分之2 分配予車手,另以每月3 萬元之代價僱請 戊○○。自94年10月間起林建全即負責在大陸地區指揮撥打 電話人員,撥打電話向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以如附表二所 示之網路購物詐欺、繳交代工材料保證金詐欺、信用卡卡費 未繳交詐欺、販售六合彩明牌詐欺、中獎詐欺、假冒提款卡 毀損詐欺、辦理信用貸款手續費詐欺、信用卡遭盜刷詐欺等 詐欺,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或以電話向被害人佯稱為欠路費 之跑路兄弟之恐嚇詐欺方式,致被害人不疑有他陷於錯誤及 心生畏懼,而分別依指示匯款至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再由辛○○(行為時間自94年10月間起至95年1 月初止)、 戊○○(行為時間自94年10月間起至95年1 月25日止)持人 頭帳戶之提款卡,依林建全之指示,提領贓款並繳回壬○○ 處,供壬○○林建全對帳。再由林建全指示辛○○、戊○ ○等人,前往金融機構臨櫃匯款至指定之帳戶內,共計詐得 13,053,253元。林建全壬○○辛○○戊○○共同以此 為業,且林建全壬○○均因懶惰成習,而有犯罪之習慣。 嗣經警循線查獲,扣得如附表六、七、附表八(於壬○○戊○○處扣得)及附表九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四、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 同被告等)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 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 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性質上係屬傳 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 、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之權,證人且須具結,而實 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 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 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 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 之理由外,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即具證據能力。查本件證 人即共同被告己○○子○○壬○○癸○○辛○○戊○○丙○○乙○○於檢察官偵查中具結後證述,並無 證據顯示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亦查無證據顯 示上開證述有顯不可信之情況,依上開說明,此等陳述對於 其他共同被告而言,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 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 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 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定 有明文。本件證人即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除被害人庚○ ○未至警局製作筆錄)於警詢中所為陳述,性質均屬傳聞證 據,且無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前4 條之情形,惟 上開警詢陳述,上訴人、辯護人均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第1 項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而均未於本案言詞辯論 終結前,聲明異議,審酌上開筆錄作成時,並無不當取供之 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乃屬適當,上開警詢陳述自 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己○○就上開犯行已坦承不諱,上訴人子○○固 坦承其有轉交人頭帳戶供己○○集團使用之事實,上訴人壬 ○○固坦承其分別為共同被告己○○介紹共同被告丙○○乙○○,為共同被告林建全介紹共同被告辛○○戊○○幫 忙領款、匯款之事實,上訴人癸○○固坦承有為共同被告己 ○○收購人頭帳戶,並協助測試提款卡,並持提款卡前往提 款機提領贓款之事實,上訴人辛○○戊○○丙○○、乙 ○○固均坦承確有持人頭帳戶前往試卡,俟確認提款卡可以 使用後,回報予共同被告己○○林建全集團所屬之人員, 並經該人員通知提款後,前往提款機提款,嗣領得款項後, 再將所領得之款項轉交共同被告壬○○,再依指示前往金融 機構臨櫃匯款至指定之帳戶內等情不諱,惟均矢口否認有何 常業詐欺之犯行,上訴人子○○辯稱:我並非詐騙集團成員 ,我僅幫忙轉交帳戶,轉交前其並不清楚簿子是供詐騙使用 云云;上訴人壬○○癸○○辛○○戊○○丙○○乙○○等人均辯稱:渠等於領款及匯款之際,並不知道該款 項係詐騙所得,渠等認為所從事者乃單純過帳生意,並非替 詐騙集團工作云云。惟查:
(一)上訴人己○○自94年10月間起,負責在大陸地區指揮撥打 電話人員,撥打電話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佯稱如附表 一所示假援交之詐欺方式,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及如附表 一所示之假綁票恐嚇詐騙方式,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及心生 畏懼,而分別依指示匯款至附表一所示由上訴人子○○癸○○等人所收購之人頭帳戶內,再由上訴人癸○○、丙 ○○、乙○○持人頭帳戶提款卡,依上訴人己○○所僱請



綽號「小玲」之大陸女性會計指示,提領贓款並繳回上訴 人壬○○處,供上訴人壬○○與上訴人己○○聘僱之大陸 會計人員對帳,再由「小玲」指示上訴人丙○○乙○○ 等人,前往金融機構臨櫃匯款至指定之帳戶內,共計詐得 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等節,為上訴人己○○壬○○、癸 ○○、丙○○乙○○等人所不爭執,核與證人即共同被 告子○○於檢察官偵訊時具結證稱:94年10月中旬我先生 (按指上訴人己○○)到大陸,他先看朋友如何開設,之 後在廈門招了7 、8 個員工,以假綁架方式詐財,後來因 為不容易成功,就做假援交,他在大陸當負責人,在台灣 的帳戶,原本大陸那邊大陸人會幫他介紹,後來請我妹妹 (按指上訴人癸○○)幫忙找。領款原先都是找被告壬○ ○,他旗下車手只認識一個「阿豐」(按指上訴人乙○○ ),後來「阿豐」去當兵,他當兵之後就找被告丙○○。 向被告癸○○買過4 、5 本存摺,1 本1 萬5 千元買過富 邦、華南等銀行存摺,戶名都不是他本人等語(見95年度 偵字第3765號卷2 第99頁至第101 頁),證人即共同被告 壬○○於檢察官偵訊時具結證稱:被告己○○請我在台灣 吸收被告乙○○丙○○來收款項、管帳、匯款,被告子 ○○也會透過被告丙○○跟我拿錢。車手是被告丙○○乙○○,一開始是分給被告丙○○乙○○各百分之1 , 後來被告乙○○當兵後,由被告丙○○獨得百分之二等語 (見95年度偵字第3765號卷2 第109 頁至第110 頁),證 人即共同被告癸○○於檢察官偵訊時具結證稱:己○○於 94年12月間打電話給我,表示能否收購本子,我告知被告 子○○,被告子○○要我給他,我就收了富邦、華南2 家 銀行約2 、3 本,在中壢市普仁家中拿給被告子○○,他 給我1 萬5 千元。在此之前,被告子○○有拿提款卡要我 幫他領款,酬勞百分之5 ,這是94年12月以前的事情,之 後我沒再幫忙。要我去提款是大陸會計打電話給我,要我 向住在樓上的被告子○○拿提款卡,領錢之後交給被告子 ○○,錢給他之後,她給我所領款百分之5 的代價等語( 見95年度偵字第3765號卷2 第106 頁),證人即共同被告 丙○○於檢察官偵訊時具結證稱:被告壬○○介紹我進詐 騙集團,約在94年11月初開始,被告壬○○與被告乙○○ 有教我使用卡片領錢,當天領的錢都交給被告壬○○,隔 天跟「小玲」對完帳後,「小玲」會傳簡訊給被告壬○○ ,告訴被告壬○○要將錢匯到哪些帳戶,然後被告壬○○ 再將錢拿給我們,告訴我們要匯多少錢到哪些帳戶,平常 都是被告壬○○、「小玲」下指令。我在94年12月就見過



老闆娘即被告子○○,她會拿電話易付卡給我換電話,老 闆娘叫我們每星期都要換1 次電話,是到中壢的一家通訊 行,到那邊報「小玲」的綽號,老闆就會把易付卡交給我 。有時候被告壬○○也會跟我說要拿多少錢給老闆娘,有 時候我會負責轉交提領的錢給老闆娘,她就會打電話給我 ,跟我約地方見面,她的電話是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等,這些門號都是陸續使用, 用過就換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3765號卷2 第74頁至第77 頁),及證人即共同被告乙○○於檢察官偵訊時具結證稱 :我台灣的老闆是被告壬○○,大陸的老闆只知道他叫「 豆花」,是被告辛○○在94年10月份帶我進來的,我負責 領錢跟匯款,另外有時候會有電話指示我去領錢或去拿存 摺跟提款卡,都是到大陸那邊的人指定的地方。我們當天 領的錢都交給被告壬○○,隔天大陸的會計會傳簡訊給被 告壬○○,告訴被告壬○○要將錢匯到哪些帳戶,然後被 告壬○○再將錢拿給我們,告訴我們要匯多少錢到哪些帳 戶。大部分是大陸的會計打電話給被告壬○○,再由被告 壬○○打電話跟我講,或是大陸會計直接打電話給我,指 示我去提款或匯款,有時候老闆豆花也會直接打電話叫我 去提款或匯款,存摺及提款卡是我或被告丙○○去拿的, 拿到後再向大陸回報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3765號卷2 第 87頁至第89頁),互核相符,並經附表一所示丑○○等67 位被害人分別於警詢、偵訊證述遭恐嚇詐騙匯款等情明確 在卷,復有上開被害人匯款之人頭帳戶開戶基本資料、歷 史交易明細、被害人匯款單或轉帳交易明細、被告子○○丙○○等人行動電話監聽譯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通訊監察書在卷可稽及人頭帳戶存褶、提款卡等物品扣 案足憑,上開事實已堪以認定。
(二)共同被告林建全自94年10月間起,負責在大陸地區指揮撥 打電話人員,撥打電話向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以如附表 二所示之網路購物詐欺、繳交代工材料保證金詐欺、信用 卡卡費未繳交詐欺、販售六合彩明牌詐欺、中獎詐欺、假 冒提款卡毀損詐欺、辦理信用貸款手續費詐欺、信用卡遭 盜刷詐欺等詐欺,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或以電話向被害人 佯稱為欠路費之跑路兄弟之恐嚇詐欺方式,致被害人不疑 有他陷於錯誤及心生畏懼,而分別依指示匯款至附表二所 示之人頭帳戶內,再由上訴人辛○○戊○○持人頭帳戶 之提款卡,依共同被告林建全之指示,提領贓款並繳回上 訴人壬○○處,供上訴人壬○○與共同被告林建全對帳, 再由共同被告林建全指示上訴人辛○○戊○○等人,前



往金融機構臨櫃匯款至指定之帳戶內,共計詐得如附表二 所示之款項等情,為上訴人壬○○辛○○戊○○所不 爭執,且據證人即共同被告辛○○於檢察官偵訊時具結證 稱:我與被告壬○○自94年10月間起,在成都路68號負責 擔任車手,負責接電話、領卡、試卡、領款、匯款之工作 ,被告壬○○擔任我們的頭頭,負責收車手領回的錢、匯 款,及大陸聯絡不上車手時聯絡車手。利潤留百分之5, 其餘匯到大陸,所留百分之五其中百分之二是給車手的等 語(見95年度偵字第3765號卷2 卷第115 頁),及證人即 共同被告戊○○於95年1 月26日檢察官偵訊時具結證稱: 我因為缺錢,被告壬○○就跟我說用別人的提款卡去領錢 ,領到的錢再依比例抽成,我就答應他,我於94年8 月間 去被告壬○○的住家那裡,我去遇到被告壬○○辛○○乙○○,當天有看到被告壬○○拿提款卡給被告乙○○辛○○到附近的便利商店去領錢,有時候我騎車經過便 利商店有看到他們正在領,拿回來的錢都交給被告壬○○ 。我去那裡上班,拿卡去領錢,領了很多筆,當天我去被 告壬○○先跟我講領款的流程,再教我如何領錢,後來有 電話來,他就從他的包包拿出卡片叫我去領錢,我到提款 機那裡,卡片的封套上有密碼,我拿出卡片,先按餘額查 詢,都領千元鈔,領到就拿回去交給被告壬○○。我最後 1 次領錢是95年1 月24日,卡片是我騎機車,從大陸那邊 傳簡訊告知卡片在何處,我就到中壢交流道那邊去找站務 人員拿,領到錢放在我的包包,先統計金額,隔天上午再 交給被告壬○○,我的月薪3 萬元,被告壬○○私底下告 訴我老闆就是「阿全」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3765號卷2 第81頁至第83頁),互核相符,並經附表二所示甲○○等 91位被害人分別於警詢、偵訊證述遭恐嚇詐騙匯款等情明 確在卷,復有上開被害人匯款之人頭帳戶開戶基本資料、 歷史交易明細、被害人匯款單或轉帳交易明細、被告辛○ ○之行動電話監聽譯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通訊監 察書在卷可稽及人頭帳戶存褶、提款卡等物品扣案足憑, 上開事實亦堪以認定。
(三)上訴人子○○固辯稱:我不是詐騙集團一份子,我只是轉 交簿子,轉交前我不是很清楚簿子是詐騙要用的,是事後 簿子交給被告己○○後,我問被告己○○及會計,他們跟 我講後,我才知道云云。惟查:
⒈上訴人子○○於95年1 月26日警詢時供稱:我有跟被告己 ○○,癸○○丙○○共組詐騙集團,被告己○○在大陸 負責一切事項,雇用當地女子上網以假援交方式騙取對方



的錢,匯進人頭帳戶,大陸會計再通知被告壬○○、丙○ ○到提款機提錢,再回報大陸會計或我知悉,被告己○○ 會通知我去向被告壬○○丙○○拿錢。我所使用的人頭 帳戶是被告癸○○提供,每本15,000元,我向被告癸○○ 購買人頭帳戶的詳細數目不知道,但我記得有富邦銀行及 華南銀行的人頭帳戶。我們騙來的錢,我拿一部分去繳卡 費,詐騙集團約在94年10月間開始經營,被告壬○○每10 ,000 元 抽百分之5 ,被告丙○○再跟被告壬○○算錢, 車手還有被告乙○○,我們的詐騙方式除了網路援交外, 還有以假綁架的方式,0000000000、0000000000這2 線電 話我拿給另一個簿子手(阿明)使用,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號等電話拿去大陸給 我老公及公司使用,我有以0000000000號電話在95年1 月 25日撥打000000000000000 號電話跟大陸的會計聯絡,談 論發薪水及進錢的事等語(見95年度偵字第3765號卷第1 第47頁至第50頁、第53頁);子○○復於同日偵訊時供稱 :我請被告癸○○收購帳簿,1 本1 萬5 千元向她購買。 我先生在大陸廈門有租房子經營,一開始大陸約有7 、8 個人,作假恐嚇,我要回台時有20幾個成員,負責打電話 。94年12月9 日回台,我先生要我幫他聯繫被告壬○○丙○○領錢,沒有本子時聯絡我妹妹即被告癸○○收本子 ,我請被告癸○○幫我收購本子,原先交給被告壬○○, 後來他表示沒空,要我直接交給被告丙○○。大陸會計告 知被告壬○○我先生大陸帳號,被告壬○○再匯款等語( 見95年度偵字第3765號卷2 第98頁至第99頁),上訴人子 ○○已自白其與共同被告明田,癸○○丙○○等人共組 詐騙集團,上訴人己○○則在大陸負責一切事項,雇用當 地女子上網以假援交、假綁票之方式騙取錢,匯進由上訴 人子○○等人所收購之人頭帳戶,大陸會計再通知共同被 告壬○○丙○○至提款機提領現金,再回報大陸會計或 其知悉,上訴人己○○再通知其向共同被告壬○○、丙○ ○拿取現金,並由上訴人癸○○提供人頭帳戶等情不諱。 ⒉共同被告己○○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台灣部分負責幫我 當車手頭是被告壬○○,幫我去拿錢,查獲本子是被告子 ○○找來給我運用,被告癸○○交「阿明」電話給被告子 ○○,被告子○○再轉交給我,被告壬○○報酬為領得款 項百分之5 ,再分配給車手,我以大陸電話聯絡他們在台 的行動電話,本子來源我找到後,車手會去拿本子,本子 死掉後,我再打給「阿明」,要他提供新本子等語(見95 年度偵字第3765號卷2 第93頁至第95頁)。因共同被告己



○○亦證稱由上訴人子○○負責蒐集人頭帳戶供詐騙集團 使用明確,再參以共同被告己○○子○○2 人係屬夫妻 ,2 人係屬至親,倘上訴人子○○並未參與其所成立之詐 騙集團,共同被告己○○豈可能甘冒偽證之風險,誣指上 訴人子○○犯罪之理,且其上開證述亦與上訴人子○○自 白犯罪之情節相符,是共同被告己○○之前開證述,堪以 採信。至共同被告己○○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 證稱被告子○○並不知情,而未參與詐騙集團云云,顯係 迴護之詞,不足採信。
⒊證人即共同被告癸○○於檢察官偵訊具結證稱:己○○於 94年12月間打電話給我,表示能否收購本子,我告知被告 子○○,被告子○○要我給他,我就收了富邦、華南2 家 銀行約2 、3 本,在中壢市普仁家中拿給被告子○○,他 給我1 萬5 千元。在此之前,被告子○○有拿提款卡要我 幫他領款,酬勞百分之五,這是94年12月以前的事情,之 後我沒再幫忙。要我去提款是大陸會計打電話給我,要我 向住在樓上的被告子○○拿提款卡,領錢之後交給被告子 ○○,錢給他之後,她給我所領款百分之五的代價等語( 見95年度偵字第3765號卷2 第106 頁)。因共同被告癸○ ○亦證稱上訴人子○○向其收購人頭帳戶,並委託共同被 告癸○○領取贓款,並由上訴人子○○分配報酬之事實不 諱,而參以共同被告癸○○子○○2 人係屬姐妹,2 人 乃屬至親,倘上訴人子○○並未參與其所成立之詐騙集團 ,被告癸○○豈可能甘冒偽證之風險,誣指上訴人子○○ 犯罪之理,且其上開證述亦與上訴人子○○自白犯罪之情 節相符,是共同被告癸○○之前開證述堪以採信。 ⒋又觀以上訴人子○○所使用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自94 年12月27日起至同年月30日止之通話譯文所示: ⑴94年12月27日19時49分58秒與共犯「小玲」電話通話內 容,足以認定上訴人子○○收購人頭帳戶之事: 子○○:小玲哦,我問妳,這中託的18張轉到那裡去? 小玲:轉到用的人那個他家去啊。
子○○:這18張也要算錢。
小玲:我知道啊,我有跟他說好了啊。
子○○:這還是要算哦。
小玲:我知道,今天我有跟他們說,我有跟胖子他們會 計這樣講,他們會計說妳們怎麼這麼黑啊,我說 我跟胖子說,他都沒有這樣講,我說30張要算錢 哦,胖子說那你加下去嘛。我說妳們胖子都沒說 什麼?




子○○:妳不用這樣講,你說外面都是這樣,知道嗎。 小玲:因為胖子要30張,轉現存的轉到他們富邦轉過去 嘛,那外務說要轉走,我說關係外務費還是照算 ,他說好。
子○○:你就跟外務講說這30張還是有算。
小玲:對啊。他說以後直接都轉走就好,不要再保管現 金了。
子○○:神經病。
小玲:妳知道胖子轉去那裡嗎?胖子直接轉給他們的簿 子頭。他也沒差啊。
子○○:這樣我們就不用再跑一趟了。不然他們會麻煩 我們去存。
小玲:他們的外務6%的。
子○○:管他的。
小玲:我們現在沒現存的,我們外務這邊本來有1 本中 託的,翹掉了。
子○○:這本中託是誰的?
小玲:小劉那邊的哦?他們胖子家在用,和小李要共用 。進了130 張,然後我們家那本進80幾張。我在 外務那一本中託的進80幾張翹了啦。他們要用的 時候去試卡就翹掉了。
子○○:是哦,那阿丁他們之前有進嗎?
小玲:他們昨天進了70張啊。
子○○:現在小林這1 本是誰的?
小玲:胖子,昨天胖子他們進56張、我們進30張,我們 家又要進就不能進了,只能再進50張,我們家要 進70幾張嗎,不能進,然後…他們又去學長那邊 調1 本。我說你們都沒說,昨天小劉那邊那1 本 都沒人進。跟胖子說一下,我們進那一本就好了 ,進學長那,學長從早上打到下午4 點多,他還 在睡覺。還好沒有要用,不然都打不通。
子○○:以後叫老闆跟妳們知會一下,沒有共用了嘛唬 ?
小玲:共用了啦,下午就報給小李啊。有跟胖子說了啊 。
子○○:都還沒進嘛?
小玲:進了5 張…。現在我們家都沒現存的了。今天報 給胖子他們,一下子就進了147 張。也不能用了 。晚上就變成我們這邊沒有現存簿了啊。老闆說 晚上有一家要進來,做網路急著要用1 本現存,



我們家沒有現有簿啊,我急著要用1 本現存簿。 子○○:好啦。
⑵94年12月27日20時24分34秒與共同被告癸○○電話通 話內容,足以認定上訴人子○○收購人頭帳戶之事: 癸○○:華南的要寄嗎?還是妳自己拿給妳外務? 子○○:怎樣?
癸○○:妳們家跟小雯他們家買華南的,要寄我就給 妳寄楊梅。如果不要的話你就直接拿給他們
好了。
子○○:我直接拿給他們好了。寄件是算他們家還是 我們家的。
癸○○:當然算他們家的。
子○○:那我跟你講,寄件然後我拿去給他們。 癸○○:跟他扣寄件費就對了。有語音什麼都有。 子○○:那本多少錢?
癸○○:我不知道,妳問妳們家的人。
子○○:小雯叫妳寄的哦?
癸○○:她說妳們家的人跟她買的。
⑶94年12月28日11時05分32秒與共同被告己○○電話通 話內容,足以認定上訴人子○○收購人頭帳戶之事: 己○○:我跟妳講哦,剛他媽的學長在那邊吱吱巴巴 ,會計跟他對帳,在那邊吱吱巴巴,妳知道
嗎?
子○○:嘿,然後呢?
己○○:跟我們說他們是早上對帳,我說他是第一天 才做哦,那有人早上對帳。
子○○:沒有是那時候對帳。
己○○:人家都麻是下班的時候對帳。幹你娘,誰知 道你什麼時候下班。
子○○:然後呢?
己○○:他口氣很不好,那簿子兩本都死掉了。 子○○:有沒有進帳?
己○○:沒有,要補啦,我問他說,你簿子是怎麼了 ,他意思就是說錢我就是要給你出岔錯。
子○○:他跟你這樣講哦。
己○○:嗯,沒關係。我說打我們的戶頭不行嗎?他 那個匯率那邊低。
子○○:然後呢?
己○○:小林跟他說,那個零頭要打還是怎麼樣,我 不知道。




子○○:他給你多少錢啊?
己○○:好像十幾萬吧?他給人家才237 、238 而已 ,他跟外面不知道怎樣講?
子○○:我跟妳講,現在最好的處理方法就是他要往 那邊過就往那邊過啦,然後以後不要往那邊
過。
己○○:我知道,我就不往他那邊過了。那天我們要 進帳沒有簿子啊。
子○○:我現在的意思你聽不懂,這次能圓滿處理就 圓滿處理嘛。我們還有卡60幾萬在那裡。
己○○:60幾萬那是另外的事情,跟這個有什麼關係 子○○:不是,他剛有跟你說他不給你錢啊?
己○○:他說,一定跟你出岔錯,怎麼樣。
子○○:他跟你講哦?為什麼他會這樣講?是你們之 間有什麼嗎?
己○○:我忘記講怎樣?
子○○:你現在怎麼處理?
己○○:直接跟他橋了啊,不然怎麼樣?
子○○:他有沒有要打錢嗎?
己○○:他講要打到他們那邊啦。他打的錢。
子○○:那有什麼辦法呢?難道十幾萬你不拿了嗎? 己○○:當然要拿,怎麼不想拿。
子○○:從頭到尾你們兩個怎樣講,我不知道啊? 己○○:重點是錢而已啦,他說要出岔錯是在講怎樣 的?
子○○:他這樣跟你講哦,他平常不會這樣子,為什 麼今天會扯這樣。
己○○:就是簿子的事情啦,他要出岔錯沒關係啊, 叫兄弟來處理就好啊,不然怎麼辦。
子○○:他現在就是說要匯他們那邊哦?
⑷94年12月28日16時49分43秒與共同被告癸○○電話通 話內容,顯示上訴人子○○因收購人頭帳戶,擔心警 察查緝,而要求共同被告癸○○湮滅證據之事: 子○○:我跟妳講,等一下回來,馬上把所有東西都 清掉。我剛有跟阿弟講了,老爸剛剛很緊張
,那個人絕對是的啦,我跟妳講,阿弟跟妳
說,先把東西寄走,簿子啦,先暫時給妳休
息,反正妳也要休息嘛,沒差嘛。先寄走,
休息,然後這邊如果死掉的東西全部都清掉





     癸○○:嗯。
   子○○:我剛去把妳房間垃圾桶的東西都清掉了。妳 其他東西放那裡我不知道,等一下回來趕快
清清掉,我現在怕等一下會有動作。
 癸○○:好。
⑸94年12月28日17時30分35秒與共同被告壬○○電話通 話內容,足證上訴人子○○收購人頭帳戶,擔心遭警 察查緝:
子○○:我是說因為剛剛哦,我覺得最近我不要跟你 們聯絡。
壬○○:為什麼?
子○○:我最近不要跟你們聯絡,因為剛剛有一個人 來騎1 台摩托車來,在我們家一直看,看了
很久。我現在是擔心說第三(指癸○○)的
問題,他來查是不是因為第三的有住在這裡
。二來,她拿藥的時候被人跟到。還有一張
郵局的卡,阿南拿走以後,就近不要再聯絡
了。電話還可以聯絡,就是不要見面了啦。
我是怕從這出去被跟到。我剛拿一本郵局簿
給他,可是卡片忘了拿給他了啦。等一下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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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