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439號
TCDV,96,訴,439,2008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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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第41號
上訴人   夏愷隸即台中市私立戴爾英文短期補習班
被上訴人  王廷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6年度勞訴字第41號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不服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1,039,6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944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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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