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第41號
上訴人 夏愷隸即台中市私立戴爾英文短期補習班
被上訴人 王廷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6年度勞訴字第41號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不服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1,039,6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944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