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5690號
債 權 人 大園聯合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奇正表面處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合併後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及更正正確之債務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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