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5690號
TYDV,97,司促,5690,2008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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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5690號
債 權 人 大園聯合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奇正表面處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合併後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及更正正確之債務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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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園聯合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正表面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