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5687號
TYDV,97,司促,5687,2008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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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5687號
債 權 人 大園聯合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上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二十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請陳明債務人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
       2 、如債務人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其公司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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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園聯合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上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