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壢小字第20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李秋雲即鑫建弘企業社
被 告 鑫建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 1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柒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38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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