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11621號
TNDV,97,司促,11621,2008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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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162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 務 人 楊壽榮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
消費款新臺幣238,735元,及自民國97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內按月加
計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至債權人請求超過6個月之逾期違約金部分,因兩造所簽訂
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約定,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6
期計算為限,債權人此部分之請求,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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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