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97年度,43號
TCDM,97,撤緩,43,2008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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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撤緩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即范文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六四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即范文政,下稱受刑 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九六一號),前經臺灣嘉義地方 法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六年度嘉簡字第七 ○二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併予宣告緩刑三 年,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中華民國國庫支付新臺 幣三十五萬元,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並於九十六年六月 二十二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 察署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傳喚未到,且經拘提無著, 又未依限期履行緩刑條件,顯然原宣告之緩刑對其難收預期 之效果,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得撤 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 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按「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 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 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 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 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 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 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 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刑法第七十四條、第 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經核受刑人甲○○,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檢察 官執行緩刑附條件通知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執行 傳票,皆因未獲會晤受刑人而無法送達,且又傳喚不到、拘 提無著,此有該二檢察署之案件通知書、送達證書、拘票及 函件等在卷可佐。足見受刑人甲○○違反本件宣告緩刑所定 負擔,並未依照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嘉簡字第七○ 二號判決書內容履行緩刑條件,顯見緩刑之宣告,對其已失



可期待之影響作用,難收其預期效果,且情節重大,而有執 行刑罰之必要,是認本件聲請撤銷緩刑核無不合,與刑法第 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 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清洲
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詹東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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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