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廢水處理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434號
TYDV,97,訴,434,2008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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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34號
原   告 大園聯合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稹東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廢水處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稹東工業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稹東工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24,944元,應
  繳裁判費13,1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
  尚應補繳12,17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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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園聯合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稹東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