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5690號
TYDV,97,司促,5690,200803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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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5690號
債 權 人 大園聯合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奇正表面處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合 併後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及更正正確之債務人,經本院民國97 年2 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 已於民國97年2 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 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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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園聯合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正表面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