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六二四號
原 告 愛心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鴻
訴訟代理人 張振榮
被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錦隆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拾伍萬貳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甲○○○有限公司(下稱長易公司)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 人,與原告訂立經銷合約書,約定自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一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被告長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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