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97年度,203號
STEV,97,店簡,203,2008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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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簡字第2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凱達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
449,9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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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達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