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907號
債 權 人 劉德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鈞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被繼承人劉佳炤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㈡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繼承系統表。
㈣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