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907號
TCDV,106,司促,13907,2017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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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907號
債 權 人 劉德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鈞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被繼承人劉佳炤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㈡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繼承系統表。
  ㈣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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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