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141號
TYDV,97,補,141,2008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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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41號
原   告 嘉緬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2 萬7,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2,087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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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展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緬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