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330號
TCDV,105,重訴,330,2017060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30號
原   告 張文欽
原   告 張冏旭
原   告 張銘益
原   告 張峰憲
原   告 張富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志恆律師
被   告 祭祀公業張仁尹
法定代理人 張邦光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
被   告 張聰志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複代理人  林桂如
複代理人  徐祐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0三年度上字第五六一號請求確認決議無效及本院一0四年度訴字第一七一號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 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祭祀公業張仁尹張聰志間於民 國101年5月23日就被告祭祀公業張仁尹所有坐落臺中市○○ 區○○段○000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所為之買賣關係 不存在,並請求被告張聰志應將上開土地於105年7月18日以 判決移轉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 復登記為被告祭祀公業張仁尹所有。原告係主張被告祭祀公 業張仁尹之法代定理人張邦光無權代理祭祀公業張仁尹簽訂 系爭買賣契約,此部分另經原告張文欽張銘益張峰憲、 張囧緒,以張邦光為被告,向本院提起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之 訴,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71號審理在案。又原告張文欽祭祀公業張仁尹為被告,另案起訴請求確認祭祀公業張仁 尹於91年8月25日由派下員書面簽章通過業經臺中市西屯區 公所於91年9月4日以公所民字第0910017650號函核備之規約 所發生之法律關係無效,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188號判 決駁回原告張文欽之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以103年度上字第561號廢棄原審判決改判如原告張文欽聲明



,有上開判決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19頁至第225頁)。本件 原告主張被告間之系爭買賣關係不存在,繫於張邦光對於祭 祀公業張仁尹之管理權是否存在,及張邦光擔任祭祀公業張 仁尹之主任管理員是否合於規約規定,而關於祭祀公業張仁 尹之規約存在與否,則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 字第561號有無理由為斷,另關於張邦光有無管理權則應以 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71號有無理由為斷,是本件民事訴訟之 裁判,應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字第561號訴訟 及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71號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