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000號
TCDV,105,訴,3000,201706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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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00號
上 訴 人 陳淑媜
即 被 告
被 上訴人 陳志忠
即 原 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1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77條之13 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且依前開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6年5 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106年6 月5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李嘉益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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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