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865號
TCDV,103,訴,1865,20170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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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65號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梅嘉樹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複 代理人 楊璧榕律師
被   告 振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乃瑜
訴訟代理人 王德凱律師
複 代理人 曾慶崇律師
被告(即鄭靜之承受訴訟人)
      鄭發棋
訴訟代理人 鄭清芬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德凱律師
被   告 李銘淵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4年親字第78號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 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5 年3月18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4年度親字第78號事 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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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振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