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7年度,1084號
KSDV,97,拍,1084,2008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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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1084號
聲 請 人 玉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簡金鶴於民國86年5 月29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 (下同)4,0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 86年5 月28日起至民國91年5 月28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 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上開不動產於 民國89年8 月1 日及民國92年6 月6 日因繼承關係及買賣關 係移轉予相對人,亦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簡金鶴於民國86年7 月1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共借用 5,544,171 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違約金 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分期平均攤還本息,每月償還一次,如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 償還。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 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 謄本各1 件、支票影本3 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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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