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2408號
債 權 人 金加睦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通錄辦公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捌佰柒拾伍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美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