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1698號
TCDV,96,訴,1698,200805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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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698號
原   告 子○○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宏盈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庚○○
被   告 癸○○
被   告 壬○○
兼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辛○○  住台中縣
被   告 丙○○  住台中縣
被   告 甲○○  住台中縣
被   告 德佶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
法定代理人 丁○○  住同上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寅○○  住台中縣
被   告 己○○  住台中縣
            號
被   告 丑○○  住台中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台中縣龍井鄉○○○段603地號土地(地目林、面積10,545.04平方公尺)、同段693地號土地(地目林、面積3,737.34平方公尺)、同段696地號土地(地目林、面積1,016.54平方公尺)准予變賣,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示應有部分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庚○○癸○○、翁顯雄、辛○○丑○○己○○經 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兩造爭執要旨:
一、原告主張:坐落台中縣龍井鄉○○○段603、693、696地 號土地(以下簡稱系爭3筆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各共有人 之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系爭3筆土地依其使用目的並無



不能分割之情事,且兩造間亦無不可分割之約定,爰依法 請求分割。惟因被告丙○○甲○○及德佶紡織廠股份有 限公司等3人已提供系爭3筆土地之共有持分予訴外人波羅 蜜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設定抵押權,如逕為原物分割,而抵 押權人不同意抵押權於分割後轉載至丙○○等3人所分得 單獨所有之土地上,各共有人日後分得之土地仍將存有波 羅蜜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抵押權,嚴重影響其餘共有人之 利益;且系爭3筆土地之共有人雖相同,但土地位置並未 相毗鄰,依法亦無法合併分割而將共有人在上述3筆土地 之持分集中分在特定地號土地上。從而系爭3筆土地應採 變價分割,此係對全體共有人最有利方式,亦不影響被告 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等語。並聲明:⑴請求就兩造共有之 系爭3筆土地准予變價分割;⑵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 示應有部分之比例負擔。
二、被告乙○○庚○○癸○○壬○○辛○○丙○○甲○○德佶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等 8人)抗辯:渠等已達成協議,同意依96年12月24日所提 協議書之分割方案為分割,即除693地號土地之上半部分 割出2,868.54平方公尺給原告及被告己○○丑○○外, 其餘部分,被告乙○○等8人願按應有部分比例繼續保持 共有。
三、被告己○○丑○○同意採變價分割。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除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 外,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又分割之方法不能 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為原物分割或變 價分割,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茲查,原告主張系爭3筆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 如附表所示),該3筆土地依其使用目的並無不能分割之 情事,且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約定,而渠等無法協議分割 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該3筆土地之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 本為證,被告等人對此不為爭執,故可信為真實。從而原 告請求將系爭3筆土地為裁判分割,於法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二、被告乙○○等8人雖主張渠等已達成協議,同意依96年12 月24日所提協議書之分割方案為分割,即除693地號土地 之上半部分割出2,868.54平方公尺給原告及被告己○○丑○○外,其餘部分,被告乙○○等8人願按應有部分比 例繼續保持共有云云。惟被告乙○○等8人主張之分割方 案,須以系爭3筆土地合併分割為其前提。然按「分割共



有物之訴,係就同一共有關係之共有物予以分割,使共有 人各就共有物之一部分單獨取得所有權之形成訴訟。故數 共有物,除依其性質及其共有人與應有部分均相同,並經 共有人全體同意者外,尚難認其得為合併分割。」最高法 院85年度台上字第2959號民事裁判要旨可資參照。茲查, 系爭3筆土地雖為兩造所共有,且兩造就各筆土地之應有 部分均相同,但原告不同意合併分割,且該3筆土地並未 相毗鄰,亦非原屬一筆土地,嗣因共有人先行分筆或地政 機關依法逕行分割之情形,故系爭3筆土地尚無從為合併 分割。準此,則被告乙○○等8人主張之分割方案,即無 從採認。
三、次按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 方法,固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 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平合理之 分配,但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主張或分管約定之拘束(最 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797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又共 有物分割應審酌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各共有人之意願 ,各共有人間有無符合公平之原則及整體共有人之經濟利 益等因素為通盤之考量,以求得最合理之分割方法。經查 :
(一)系爭3筆土地其上並無地上物,附近有台電高壓電塔經 過,北側有第二高速公路經過,第二高速公路開通前係 種植相思樹,開通後則未再使用該土地等情,業經本院 於96年11月8日至土地現場勘驗屬實,有勘驗筆錄及現 場拍攝之照片6幀在卷可稽。
(二)原告雖曾主張將系爭3筆土地各分成二部分,其中一部 分由原告及被告己○○丑○○分得並按應有部分維持 共有,另一部分由被告乙○○等8人分得並按應有部分 維持共有(即如台中縣清水地政事務所96年11月23日清 地測字第0960020813號函檢送之鑑定成果圖所示之分割 方案),且訴外人波羅蜜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亦已出具同 意其抵押權於系爭3筆土地分割後全部轉載至被告丙○ ○、甲○○德佶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所分得土地之同 意書,此有該同意書附卷足憑。惟按「分割共有物,以 消滅共有關係為目的。法院裁判分割共有土地時,除因 該土地內部分土地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如為道路)或 部分共有人仍願維持其共有關係,應就該部分土地不予 分割或准該部分共有人成立新共有關係外,應將土地分 配於各共有人單獨所有。」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831 號判例可資參照。茲被告乙○○等8人同意就其分得部



分繼續維持共有,乃以系爭3筆土地合併分割後將693地 號土地之上半部分割出2,868.54平方公尺給原告及被告 己○○丑○○為條件,已如前述,故應認為就原告主 張之分割方法而言,被告乙○○等8人係不同意就分得 部分繼續維持共有。而被告乙○○等8人既然不同意就 分得部分繼續維持共有,則原告主張之該分割方案,自 難採認。
(三)系爭3筆土地其中693地號面積為3,737.34平方公尺,地 形成近梯形;696地號面積為1,016.54平方公尺,地形 成狹長形,此有前述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在卷可 參。該2筆土地若依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予以細分,多 數共有人分得之土地將過於狹小,難以利用,且該分割 結果,勢將破壞地形之完整性,其利用價值必然嚴重減 損。至於其中603地號面積雖有10,545.04平方公尺,且 地形狹長但完整,惟因共有人多達11人,各共有人之應 有部分亦不盡相同,兩造就該筆土地依各共有人之應有 部分為分割之情形,並未提出任何分割方案供本院參酌 ;而本院如逕依職權擬定分割方案,兩造對應採東西向 分割或南北向分割、各共有人分得之位置等問題,勢必 各執己見,爭執不下,故本院若以自行擬定之分割方案 強為原物分割,恐難符合多數共有人之意願,反將徒增 困擾。準此,為能發揮系爭3筆土地之經濟效能,並追 求全體共有人之最大利益,本院認為該3筆土地均不宜 為原物分割,而應予變價分割,將價金依共有人之應有 部分比例分配予兩造,較屬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所示。
四、末按分割共有物之訴,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 地位,由任一共有人起訴請求分割,均無不可。本件原告 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 ,本院認為訴訟費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顯失公平,而應 由兩造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 文第二項所示。
肆、一造辯論及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附表:
兩造共有系爭3筆土地之地號、地目、面積及應有部分如下:台中縣龍井鄉○○○段603地號、地目林、面積10,545.04平方 公尺。
台中縣龍井鄉○○○段693地號、地目林、面積3,737.34平方 公尺。
台中縣龍井鄉○○○段696地號、地目林、面積1,016.54平方 公尺。
(註:各共有人就該3筆土地之應有部分相同,其應有部分如後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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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共有人 │  應有部分 │
├──┼────────────┼─────────┤
│ 1 │  子○○ │  48分之3 │
├──┼────────────┼─────────┤
│ 2 │  乙○○ │  16分之3 │
├──┼────────────┼─────────┤
│ 3 │  庚○○ │  16分之4 │
├──┼────────────┼─────────┤
│ 4 │  辛○○ │  16分之2 │
├──┼────────────┼─────────┤
│ 5 │  癸○○ │  16分之1 │
├──┼────────────┼─────────┤
│ 6 │  壬○○ │ 16分之1 │
├──┼────────────┼─────────┤
│ 7 │  丙○○ │  24分之1 │
├──┼────────────┼─────────┤
│ 8 │  甲○○ │  24分之1 │
├──┼────────────┼─────────┤
│ 9 │德佶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  24分之1 │
├──┼────────────┼─────────┤
│ 10 │  己○○ │  48分之3 │
├──┼────────────┼─────────┤
│ 11 │  丑○○ │  48分之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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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波羅蜜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佶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