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867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葉寶隆 住新北市○○區○○路00號7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信用卡帳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62,7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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