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84號
原 告 強生自動化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緬實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皆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93萬2,347元,應繳裁判費10,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9,2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芝瑛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馮澤文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