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184號
CYDV,97,補,184,2008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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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84號
原   告 強生自動化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緬實業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被告皆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93萬2,347元,應繳裁判費10,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9,2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芝瑛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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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強生自動化系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緬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