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七六號
聲 請 人 台盛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左: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聲請鈞院向相對人發假扣押裁定在卷,因暫無假扣押之
必要,請求准予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院調取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七二七號假扣押卷宗,該事件尚未經本院准
為假扣押之裁定,自無從撤銷之,聲請人之聲請自無從准許。聲請人如聲請撤回
假扣押裁定之聲請,應另行具狀為撤回假扣押聲請之表示,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七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謝佩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許麗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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