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91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 理 人 林螢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育綺(原名:吳秀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陸仟陸佰零貳元,及
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一.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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