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19142號
TPDV,97,促,19142,20080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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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91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 理 人 林螢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育綺(原名:吳秀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陸仟陸佰零貳元,及
  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一.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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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