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742號
TCDV,97,補,742,2008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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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742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原告與被告月光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丙○○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4,614,4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6,738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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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月光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