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7年度,54號
CYDM,97,訴,54,2008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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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54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調偵字
第296 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7年度偵字第2181號),被告於本
院行準備程序時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
受命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乙○○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如附表一「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收。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附表二「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偽造署押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附表一、二「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收。
事 實
一、乙○○明知其本人經濟及信用狀況不佳,缺乏償債之能力, 無法向金融機構申請核發信用卡及現金卡使用,竟基於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民國91年9 月14日起,冒用 其當時任職於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廠之同事丙○ ○、甲○○之名義,分別持其先前因代丙○○、甲○○處理 其他事務而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丙○○、甲○○國民身分 證影本、駕駛執照影本、工作證影本及所得稅扣繳憑單影本 等文件,向如附表一編號1 至16所示之金融機構申辦信用貸 款、請領信用卡或現金卡,並於各該信用卡或現金卡等申請 書上,偽造「丙○○」、「甲○○」之簽名後,持向如附表 1 至16所示之金融機構行使,致使各該金融機構陷於錯誤而 核撥貸款、核發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及現金卡(附表一編 號6 部分未核發),以此方式取得不法使用如附表一所示信 用額度之信用卡及現金卡之不法利益及貸款,足以生損害於 丙○○、甲○○及附表一所示各該發卡金融機構。而乙○○ 詐得上開信用卡後,即於信用卡背面偽造「丙○○」或「甲 ○○」署押各1 枚,並自91年9 月14日起,迄至95年6 月底 止,連續盜刷附表一所示信用卡消費及購物、提領現金多次 ,並多次於簽帳單上偽造「丙○○」、「甲○○」之簽名, 致使各該特約商店營業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再由各該 發卡金融機構代為墊付消費款項,累計共積欠各該金融機構 如附表一編號1 至16所示之金額未償還(下稱犯罪事實一) 。嗣乙○○見無法繳納上開信用卡及現金卡循環利息後,為 免犯行曝光,竟於95年11月2 日冒用丙○○之名義,與如附 表一所示之金融機構進行債務協商,並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協



議書以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之「立協議書人」欄位上, 接續偽簽「丙○○」之簽名各1 枚後,並接續持向各該金融 機構行使以拖延清償上開欠款時間,足以生損害於各該金融 機構(下稱犯罪事實二)。乙○○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 及人員尚未發覺上開犯罪事實一犯行前,即於96年7 月2 日 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自首而接受裁判。
二、案經乙○○自首以及丙○○、甲○○訴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涉犯者,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本院行準備程 序時,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故本件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 之2 之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 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 制,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於上揭犯罪事實,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 諱,並有證人即告訴人丙○○於偵查中之證述(見96年度他 字第1065號第4 至5 ,96年度交查字第998 號卷第313 至 314 頁)、證人即告訴人甲○○(現改名為黃品程)於偵查 中之證述(見96年度交查字第998 號卷第314 至315 頁), 以及被告冒用告訴人2 人名義申辦之信用卡正反面影本、債 務協商機制逾期還款通知書、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 (見96年度他字第1065號卷第62至68頁)、財團法人金融聯 合徵信中心信用卡資料查詢單(見96年度交查字第998 號卷 第2 至3 頁),暨如附表一、二「證據及出處」欄所列之銀 行函及信用卡申請書等各項證據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具任意 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
(一)被告為犯罪事實一之行為後,94年1 月7 日修正,同年2 月 2 日公佈之刑法,業自95年7 月1 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 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 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本件犯罪事實一部分相關之新舊法比較情形如下: ⒈刑法第339 條等罪之法定本刑中關於罰金刑最低額部分,依 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 元計算之」,較舊法所定罰金最低額為「銀元一元以上」為 重,新法並未較有利於被告。




⒉修正後刑法刪除第55條後段牽連犯、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 而本件被告先後多次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 財、詐欺得利等犯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依修正前 之規定,得依連續犯論以一罪;又被告所犯各罪間,具有方 法、目的之牽連犯關係,依修正前即被告行為時之規定,應 從一重處斷;惟修正後之刑法已刪除連續犯、牽連犯之規定 ,則被告所犯上述各罪,如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即應依數罪 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修正後之規定亦未較有利於被告。 ⒊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 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則 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 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經比較 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
⒋經綜合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 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上開 法律。
(二)按:⑴刑法第339 條第1 、2 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 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 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 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要旨參照)。被 告明知本身經濟不佳、缺乏償債能力,無法申辦信用貸款、 申請信用卡及現金卡,卻冒用丙○○、甲○○名義申請,以 取得如附表1 至16所示金融機構核發之信用卡、現金卡及核 撥之貸款,並由發卡銀行提供各項刷卡簽帳服務、使用循環 利息或預借現金之不法利益,並偽造「丙○○」、「甲○○ 」之簽名於信用卡及簽帳單上,以盜刷信用卡消費及購物, 是核其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以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第2 項之詐欺詐欺得利罪。其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 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私文書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其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 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犯行,均時間緊接,手法相同,且觸犯 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均應依修正前 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連續犯,並加重其刑。另其所犯上開 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與連續詐欺取財、連續詐欺得利罪 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 規定,論以牽連犯,從較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論處 。⑵核被告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其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 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私文書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另其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接續於協 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上偽造「丙○○」簽名,並持 向各金融機構行使,應僅論以一行使偽造私文書罪。⑶其所 為上開兩部分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⑷再犯罪在新法施行前,自首在新法施行後者,應適用新 法第62條之規定(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 照);被告於犯罪事實一之犯行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 員或機關發覺前,於96年7 月2 日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 署表明自首之意旨,並提出其冒用告訴人丙○○、甲○○名 義申辦之信用卡影本相關資料,有檢察事務官訊問筆錄在卷 可參(見96年度他字第1134號卷第3 至9 頁),參以其事發 後於接獲檢察署、法院之通知時,均如期到庭陳述,且坦承 犯行,並未逃避偵審程序之態度,應認其就犯罪事實一部分 合於自首之要件,爰依修正後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就其 所為犯罪事實一部分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之。另查,被告 於96年7 月2 日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自首時,並未敘 及其曾簽署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而與銀行進行債 務協商,有上開訊問筆錄在卷足稽;而告訴人丙○○旋於96 年7 月4 日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對被告提出偽造文書 之告訴,有該署法警室受理申告案件報告表、檢察事務官訊 問筆錄在卷可稽(見96年度他字第1065號卷第2 至5 頁), 告訴人丙○○當時即已提出偽簽「丙○○」姓名之協議書、 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等文件(見96年度他字第1065號卷第 10 至12); 而被告係在96年10月15日檢察官訊問協議書為 何簽丙○○之名時,始坦承係冒用告訴人丙○○名義與銀行 協商,以及協議書上「丙○○」姓名係其所冒簽(見96年度 調偵字第296 號卷第40頁);是就犯罪事實二部分,尚與自 首之要件不合,而不得據以減輕其刑。
(三)爰依被告之供述(見本院卷第93頁)及卷附其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審酌:被告工專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受 僱於製造罐頭鐵蓋之工廠擔任作業員,月收入約1 萬8 千元 ,已離婚、有3 名已成年子女、與姪女同住之生活狀況,及 其前無刑事犯罪紀錄,因沈迷於職棒簽賭,缺錢花用而冒用 他人名義申辦多家銀行之信用卡、現金卡及貸款,犯罪手段 惡劣,所致告訴人及如附表一所示金融機構之損害非輕,雖 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惟迄今僅就告訴人丙○○向台新 銀行貸款轉供被告使用部分(不在本件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範圍)與告訴人丙○○達成和解,未能賠償附表一所示各金



融機構及甲○○等被害人所受損失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各 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又犯罪在96年4 月 24日以前者,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或金額二分之 一。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未經判決確定者,於裁判時,減 其宣告刑。96年7 月16日施行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 告係於96年4 月24日前為本件犯行,復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 形,爰依上開減刑條例之規定,就被告所為兩部分之犯行均 減其宣告刑如主文所示,並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 定,就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 條定 有明文。如附表一、二「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偽造「丙○ ○」、「甲○○」署名,既無證據足認業已滅失,均應依上 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被告持如附表一所示冒用告訴人名 義申辦之信用卡至各特約商店消費時,雖均需於信用卡簽帳 單上偽造告訴人丙○○、甲○○之署名,惟本案偵查中雖經 檢察署向附表一所示各發卡金融機構函調簽帳單,均因已逾 國際組織規定之調閱期限而無法調取,堪認該等簽帳單應已 滅失,爰不就此部分偽造之署押宣告沒收,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56條(修正前)、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第55條後段(修正前)、第219 條、第62條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11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江金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蒨 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書狀依法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具體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均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楊 國 色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備註】1、附表一所列卡名、核卡日期、信用額度,均參見財 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卡資料查詢單(見96 年度交查字第998 號卷第2 至3 頁)
2、「積欠款項」係依據「證據及出處」欄所載各銀行 函覆資料,未計算其後衍生或清償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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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卡銀行│卡名│核卡日期│申請所附│額度上限/ │ 證據及出處 │ 應沒收之物 │
│號│ │ │(民國)│之證件 │積欠款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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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大眾銀行│金卡│93.7.19 │丙○○身│18萬 │大眾商業銀行信用卡部96年│申請書上偽造之「丙○○│
│ │ │ │ │分證正反│167,444元 │8 月9 日卡發字第1688號函│」署名2 枚(見96年度調│
│ │ │ │ │面、扣繳│ │、96年8 月2 日卡發字第 │偵字第296 號卷第146 頁│
│ │ │ │ │憑單影本│ │1638號函暨檢送之丙○○申│)、信用卡上偽造之「涂│
│ │ │ │ │ │ │請信用卡資料(見96年度交│進榮」署名1 枚(見96年│
│ │ │ │ │ │ │查字第998 號卷第12至49頁│度他字第1065號卷第62頁│
│ │ │ │ │ │ │、96年度調偵字第296 號卷│) │
│ │ │ │ │ │ │第145 至162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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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中國信託│白金│93.8.19 │丙○○身│20萬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刑事陳報│申請書上偽造之「丙○○│
│ │商業銀行│卡 │ │分證正反│193,904元 │狀檢送之丙○○申請信用卡│」署名2 枚(見96年度調│
│ │ │ │ │面影本 │ │、現金卡資料(見96年度調│偵字第296 號卷第129 頁│
│ │ │ │ │ │ │偵字第296 號卷第127 至 │)、信用卡上偽造之「涂│
│ │ │ │ │ │ │144 頁) │進榮」署名1 枚(見96年│
│ │ │ │ │ │ │ │度他字第1065號卷第62頁│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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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中國信託│現金│93.7.13 │丙○○身│9萬 │同上 │申請書上偽造之「丙○○│
│ │商業銀行│卡 │ │分證正反│86,609元 │ │」署名1 枚(見96年度調│
│ │ │ │ │面影本 │ │ │偵字第296 號卷第239 頁│
│ │ │ │ │ │ │ │。另現金卡上無需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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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美國運通│普卡│94.11.9 │丙○○身│17萬9千元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申請書上偽造之「丙○○│
│ │銀行 │ │(94.10.│分證正反│163,880元 │公司96年9 月27日96美通字│」署名1 枚(見96年度調│
│ │ │ │31申請)│面影本 │(至96.9. │第07928 號函暨檢送之涂進│偵字第296 號卷第105 頁│
│ │ │ │ │ │27) │榮申請信用卡資料、96年8 │)、信用卡上偽造之「涂│
│ │ │ │ │ │ │月20日陳報狀(見96年度交│進榮」署名2 枚(見96年│
│ │ │ │ │ │ │查字第998 號卷第50至73頁│度他字第1065號卷第64頁│
│ │ │ │ │ │ │、96年度調偵字第296 號卷│) │
│ │ │ │ │ │ │第103 至107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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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友邦信用│白金│94.8.8 │丙○○身│23萬 │友邦國際信用卡96年8 月9 │申請書上偽造之「丙○○│
│ │卡公司 │卡 │(94.8.3│分證正反│225,167元 │日友風字第00000000002 號│」署名2 枚(見96年度調│
│ │ │ │申請) │面、駕照│ │函、96年8 月9 日友風字第│偵字第296 號卷第72頁)│
│ │ │ │ │、工作證│ │00000000000 號函暨檢送之│、信用卡上偽造之「涂進│
│ │ │ │ │影本 │ │丙○○申請信用卡資料(見│榮」署名1 枚(見96年度│
│ │ │ │ │ │ │96年度調偵字第296 號卷第│他字第1065號卷第62頁)│
│ │ │ │ │ │ │65至80、81至94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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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台新銀行│未核│94.9.17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申請書上偽造之「丙○○│
│ │ │發 │申辦,未│ │ │公司96年9 月12日台新總法│」署名3 枚(見96年度調│
│ │ │ │核卡 │ │ │制字第09600002776 號函暨│偵字第296號卷第64頁) │
│ │ │ │ │ │ │檢送之丙○○申請信用卡申│ │
│ │ │ │ │ │ │請書(見96年度調偵字第 │ │
│ │ │ │ │ │ │296 號卷第63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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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安泰商業│金卡│94.10.25│丙○○身│20萬 │安泰商業銀行信用卡部96 │申請書上偽造之「丙○○│
│ │銀行 │ │(94.10.│分證正反│189,013元 │年8 月16日 (96) 安卡風字│」署名4 枚(見96年度調│
│ │ │ │18申請)│面、駕照│ │第09600012 88 號函、96年│偵字第296 號卷第55至56│
│ │ │ │ │、工作證│ │8 月9 日 (96) 安卡風字第│頁。另信用卡背面並無「│
│ │ │ │ │影本 │ │0960001258號函暨檢送之涂│丙○○」署名,見96年度│
│ │ │ │ │ │ │進榮申請信用卡資料(見96│他字第1065號卷第63頁)│
│ │ │ │ │ │ │年交查字第998 號卷第82至│ │
│ │ │ │ │ │ │92頁、96年度調偵字第296 │ │
│ │ │ │ │ │ │號卷第54至62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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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永豐信用│白金│93.10.7 │丙○○身│21萬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96│申請書上偽造之「丙○○│
│ │卡公司(│卡2 │ │分證正反│216,056元 │年8 月2 日永豐信風險管制│」署名1 枚(見96年度調│
│ │原安信信│張 │ │面、所得│ │部 (096)字第00498 號函暨│偵字第296 號卷第50頁)│
│ │用卡公司├──┼────┤稅扣繳憑│ │檢送之丙○○申請信用卡資│、信用卡上偽造之「涂進│
│ │及台北國│金卡│94.8.19 │單影本 │ │料(見96年度調偵字第296 │榮」署名1 枚(見96年度│
│ │際商銀公│1張 │ │ │ │號卷第47至49頁) │他字第1065號卷第63頁)│




│ │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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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國泰世華│白金│94.8.1 │丙○○身│21萬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業務控管│申請書上偽造之「丙○○│
│ │商業銀行│卡 │(94.7. │分證正反│21萬1千元 │部96年8 月15日國世業控字│」署名2 枚(見96年度調│
│ │ │ │29申請)│面影本 │ │第0960000451號函、96年8 │偵字第296 號卷第44頁)│
│ │ │ │ │ │ │月7 日國世業控字第096000│、信用卡上偽造之「涂進│
│ │ │ │ │ │ │0435號函檢送之丙○○申請│榮」署名1 枚(見96年度│
│ │ │ │ │ │ │信用卡資料(見96年交查字│他字第1065號卷第62頁)│
│ │ │ │ │ │ │第998 號卷第75至81頁、96│ │
│ │ │ │ │ │ │年度調偵字第296 號卷第43│ │
│ │ │ │ │ │ │至46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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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香港上海│金卡│93.8.22 │丙○○身│15萬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96年9 月│申請書(含吉時金申請書│
│ │匯豐銀行│ │ │分證正反│269,321元 │17日 (96) 港匯銀卡字第 │)上偽造之「丙○○」署│
│ │ │ │ │面、所得│ │07384 號函、96年8 月2 日│名2 枚(見96年度調偵字│
│ │ │ │ │稅扣繳憑│ │ (96) 港匯銀卡字第07322 │第296 號卷第164 至165 │
│ │ │ │ │單影本 │ │號函暨檢送之丙○○申請信│頁)、信用卡上偽造之「│
│ │ │ │ │ │ │用卡資料(見96年交查字第│丙○○」署名1 枚(見96│
│ │ │ │ │ │ │998 號卷第162 至219 頁、│年度他字第1065號卷第64│
│ │ │ │ │ │ │96年度調偵字第296 號卷第│頁) │
│ │ │ │ │ │ │163 至218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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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荷蘭銀行│白金│94.7.29 │丙○○身│20萬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書上偽造之「丙○○│
│ │ │卡 │(94.7. │分證正反│203,831元 │96年8 月23日風管荷銀信字│」署名2 枚(見96年度調│
│ │ │ │27申請)│面、駕照│ │第960186號函暨檢送之涂進│偵字第296 號卷第4 頁)│
│ │ │ │ │、工作證│ │榮申請信用卡資料(見96年│、信用卡上偽造之「涂進│
│ │ │ │ │影本 │ │交查字第998 號卷第98至13│榮」署名1 枚(見96年度│
│ │ │ │ │ │ │1 頁,同96年度調偵字第 │他字第1065號卷第62頁)│
│ │ │ │ │ │ │296 號卷第3 至36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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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花旗銀行│白金│95.4.21 │丙○○身│35萬 │花旗銀行96年9 月5日(96) │申請書上偽造之「丙○○│
│ │ │卡 │ │分證正反│ │政查字第13986號函暨檢送 │」署名2 枚(見96年度調│
│ │ │ │ │面、駕照│ │之丙○○申請信用卡資料(│偵字第296 號卷第146 至│
│ │ │ │ │、工作證│ │見96年交查字第998 號卷第│147 頁)、信用卡上偽造│
│ │ │ │ │、健保卡│ │144 至161 頁) │之「丙○○」署名1 枚(│
│ │ │ │ │影本 │ │ │見96年度他字第1065號卷│
│ │ │ │ │ │ │ │第6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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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台北富邦│金卡│94.12.12│ │8萬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信用卡總│申請書上偽造之「丙○○│
│ │銀行 │ │ │ │ │處96年8 月16日 (96) 北富│」署名2 枚(見96年度調│




│ │ │ │ │ │ │消金風控字第0142號函、97│偵字第296 號卷第97頁)│
│ │ │ │ │ │ │年3 月3 日 (97) 北富消金│、信用卡上偽造之「涂進│
│ │ │ │ │ │ │風控字第0077號函暨檢送之│榮」署名1 枚(見96年度│
│ │ │ │ │ │ │丙○○申請信用卡資料(見│他字第1065號卷第64頁)│
│ │ │ │ │ │ │96年交查字第998 號卷第93│ │
│ │ │ │ │ │ │至97頁、本院卷第60至61頁│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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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國信託│金卡│91.9.13 │甲○○身│8萬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刑事陳報│申請書上偽造之「甲○○│
│ │商業銀行│ │ │分證正反│108,639元 │狀檢送之甲○○申請信用卡│」署名1 枚(見96年度交│
│ │ │ │ │面影本、│ │資料(見96年交查字第998 │查字第998 號卷第222 頁│
│ │ │ │ │識別證 │ │號卷第220 至270 頁) │)、信用卡上偽造之「黃│
│ │ │ │ │ │ │ │仁癸」署名1 枚(見96年│
│ │ │ │ │ │ │ │度他字第1134號卷第6頁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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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中國信託│信用│91.8.29 │甲○○身│48萬元(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刑事陳報│申請書上偽造之「甲○○│
│ │商業銀行│貸款│申請 │分證正反│仁癸原申貸│狀檢送之甲○○申請信用貸│」署名3 枚(見96年度交│
│ │ │ │ │面影本、│金額為40萬│款資料(見96年交查字第 │查字第998 號卷第276 頁│
│ │ │ │ │ │元,後增貸│998 號卷第271 至278 頁)│) │
│ │ │ │ │ │至48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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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復華商業│普卡│91.12.6 │甲○○身│10萬元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書上偽造之「甲○○│
│ │銀行 │ │(91.11.│分證正反│81,285元 │96年8 月15日復信卡字第09│」署名1 枚(見96年度交│
│ │ │ │28申請)│面、所得│ │00000000、0960001536號函│查字第998 號卷第280 頁│
│ │ │ │ │稅扣繳憑│ │檢送之甲○○申請信用卡資│)、信用卡上偽造之「黃│
│ │ │ │ │單、勞工│ │料(見96年交查字第998號 │仁癸」署名1 枚(見96年│
│ │ │ │ │保險卡影│ │卷第279 至306 頁、96年度│度他字第1134號卷第6頁 │
│ │ │ │ │本 │ │調偵字第296號卷第95至102│) │
│ │ │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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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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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偽造之文書 │證據出處 │應沒收之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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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協議書 │96年度調偵字第296 │偽造之「丙○○」署名1 │
│ │ │號卷第90頁 │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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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書│96年度他字第1065號│偽造之「丙○○」署名1 │
│ │ │卷第67至68頁 │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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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廠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