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登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6年度,3802號
TPBA,96,訴,3802,2008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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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802號
原   告 裕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 律師
      涂予尹 律師
被   告 臺北縣三重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乙○○主任)住同
訴訟代理人 戊○○
      己○○
參 加 人 聖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參 加 人 昱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有關所有權登記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聖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昱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 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1條定有 明文。次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同法 第42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緣坐落臺北縣蘆洲市○○段1426等8 筆土地(嗣後合併為14 26地號),由訴外人昱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昱筌公司 )興建公寓大廈(建號為:蘆州市○○段第18884 建號至第 19010 建號)共127 戶,含共同使用部分(19011 、19012 建號)。嗣前開昱筌公司之土地(應有部分1 萬分之5003) 及127 戶房屋經查封登記,該公司並受破產宣告。前開房屋 經由買受人聖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聖豐公司)拍 定買受,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11月22日及12月19日相同 文號之「北院錦92破執良字第3 號」函,會同破產管理人於 95年12月25日就前開部分房屋112 戶(蘆州市○○段第1888 4 建號至第18960 建號、第18976 建號至第19010 建號)申 辦建物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經被告辦竣登記。原告為系爭 土地抵押權之受讓人,主張112 棟房屋未與土地合併拍賣, 致前開所有權登記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 條第2 項規定 ,申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破產登記,經被告96 年2



月9 日北縣重地登字第0960001727號函覆略為:「於法並無 違誤...截至目前該筆土地地籍資料並無任何異動,並無 損及貴公司之權益」。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 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系爭112 戶房屋,業經訴外人聖豐公司及昱筌公司於 96年1 月23日完成建物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在案,本院認為 本件訴訟之結果,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其獨 立參加訴訟之必要。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國 成
    法 官 陳 秀 媖
     法 官 李 玉 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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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昱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