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886號
原 告 高和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高鼎交通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76,200 元,應繳裁判費7,38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應補繳6,380 元。爰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彩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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