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7年度,17號
KSDV,97,勞訴,17,20080729,3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南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97年6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
請確認勞動關係存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以10
年計算存續期間,乘以原告每月薪津新台幣28,500元,則該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20,000 元(28,500×12×10=3,420,00
0) ,另訴請給付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56,500 元,合計
為新台幣3,676,500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56,148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1/1頁


參考資料
南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