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7年度,1583號
TCDV,97,聲,1583,2008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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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583號
聲 請 人 永發通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伍佰柒拾壹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2791號判 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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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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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4,62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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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4,62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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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式: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三十四,即 │
│4,620元*34/100=1,57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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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發通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