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評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7年度,1463號
TPBA,97,訴,1463,20080723,1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146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
複代 理 人 廖正多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戊○○
      己○○
參 加 人 尊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參 加 人 香港商‧瑞尊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尊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瑞尊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原告之前手宏達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1年8 月30日 以「JUVGET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 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4類之金、銀、翡翠、珍珠、 鑽石、珠寶、貴金屬、鐘錶及其組件、手錶、時鐘、鬧鐘、 碼錶、懷錶、日曆錶、計時器、計時錶、電子錶、音樂錶、 原子鐘商品,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 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其後商標法於92 年11月28日修正公布施行,依同法第91條第2 項規定,本法 修正施行前註冊之商標於本法修正施行後申請或提請評定者 ,以其註冊時及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均為違法事由為限, 始撤銷其註冊。嗣參加人尊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香港商‧ 瑞尊有限公司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其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 第7 款及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第13款之規定, 對之申請評定。系爭商標復於95年6 月30日經被告核准移轉 登記予原告。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註冊時 商標法第37條第7 款及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之規



定,至其是否尚有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之適 用,無庸審究。乃以96年12月12日中台評字第920661號商標 評定書為第0000000 號「JUVGET及圖」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 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7年4 月9 日經訴 字第0970610479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 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 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 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畢 乃 俊
     法 官 陳 金 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 可 欣

1/1頁


參考資料
香港商‧瑞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尊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達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