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728號
TCDM,104,訴,728,2017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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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坤鍾
選任辯護人 陳武璋律師
被   告 張逸昇
選任辯護人 江曉智律師
被   告 俞帥君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9220、10351 、11815 、13501 、1360
3 、14408 、15268 、16886 、18551 、19299 號),及移送併
辦(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3459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4 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 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 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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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