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7年度,814號
TCDV,97,拍,814,2008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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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8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富麗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原為「臺灣土地銀行」,自民國92年7月1日 起改制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已依法向財政 部申請許可獲准。)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 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0年4月17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0 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0年4月13日起至110年4月10日 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富麗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嗣債務人富麗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88年6月3日向聲請人 借款19,2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3 年6月3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 益,詎債務人自97年4月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 期,計尚欠本金14,8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變更借 款契約書、變更借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 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簡易庭法 官 吳美蒼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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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麗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