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7年度,1388號
TCEV,97,中補,1388,2008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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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388號
原   告 碁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109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請提出被告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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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碁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