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388號
原 告 碁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109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請提出被告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