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96年度,179號
TLEV,96,六簡,179,20080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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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訴人即
原   告 嘉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02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
雲林縣斗六市○○路4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雲林縣斗六市○○路41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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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笙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笙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