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345號
TYDV,97,補,345,2008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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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45號
原   告 皓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園聯合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
為新臺幣(下同)1,081 萬6,95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7,
2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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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園聯合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皓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