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補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趙顏蘭即立地工業社
代 理 人 郭一成 律師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俊來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
,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聲請
調解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伍拾玖萬伍仟零壹拾捌元,應徵調解費用
新臺幣壹仟元(至於調解如未成立改分訴訟案件時,應另依規定
補徵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如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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