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97年度,382號
KSDV,97,家聲,382,200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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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蘇志成律師(即甲○○之遺產管理人)
上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 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伍萬伍仟元。
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 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 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 、「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 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 條、第1129條、第1132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 鈞院以97年度財管字第13號裁 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確定,為執行遺產管 理人職務,於民國97年8 月8 日依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准予公 示催告辦理登報在案(聲請人合計已支出2638元)。查甲○ ○身後遺有高雄縣旗山鎮○○段446 、483 地號土地2 筆, 及座落其上第344 建號建物1 筆(門牌號碼為高雄縣旗山鎮 ○○○路193 巷38號),其遺產總值為新臺幣(下同)171 萬0917元,爰依民法第1183條、財政部96年3 月7 日台財稅 字第09604517860 號令頒「稽徵機管核算95年度律師執行業 務者收費標準」之規定,及現今律師收費標準,聲請裁定被 繼承人甲○○遺產管理報酬為5 萬2638元,以便及時向 鈞 院執行處聲請參與優先分配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被繼承人甲○○於95年7 月2 日死亡,其遺產無人繼承 ,由本院選任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有聲請人提出 之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13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各1 份 為證,自堪信屬實。準此,聲請人顯難召開親屬會議酌定其 管理甲○○遺產之報酬甚明,是其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 向本院聲請核定其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自有所據。 ㈡次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7年度財管 字第13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台灣台南地方法院97年度家催 字第173 號裁定、台灣新生報刊登廣告證明單、分類廣告費 收據、被繼承人甲○○遺產清冊、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 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本院收據等影本共12件為證,堪信為 真實。本院審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經核定為171 萬0917



元,有本院民事執行處97年10月15日雄院高97司執玄字第43 309 號通知在卷可稽,其遺產法律關係尚非複雜,以及聲請 人業已為閱卷、聲請公示催告、登報、查詢被繼承人財產等 管理遺產行為;且考量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所需時間之久暫 、耗費人力之程度、各該債權人之受償權利應受保障等一切 情狀,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5 萬5 千元為適當, 爰酌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郭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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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