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61548號
KSDV,97,促,61548,2008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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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6154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呂文誠之遺產管理人即蘇志成律師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伍萬壹仟零柒拾貳元,
  及其中新台幣參拾壹萬零肆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伍仟柒佰柒拾捌元,及
  其中新台幣捌萬肆仟陸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及
  另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台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郭宜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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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